附件1:
无锡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
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发展,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年-2015年)》(财预〔2012〕396号)、《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 3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市财政局提供绩效管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恪守及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五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最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四)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可通过采购入围无锡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 市财政局通过随机抽签、按招投标时打分顺序轮流、专家评审选优、考核等级为“优”的优先选择等办法,从第三方机构库中选择确定委托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章 委托管理
第九条 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市财政局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负责管理、指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制订相关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
(三)审核受托第三方机构提交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报告;
(四)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关系;
(五)支付委托费用。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制订受托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三)对预算绩效管理数据和佐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以及提交的预算绩效管理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负责;
(四)对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受托项目情况、信息资料、相关报告负有保密义务;
(五)做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六)收取受托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受托第三方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审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十三条 委托费用基数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委托项目的工作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付费额。
(二)计时计费法。根据第三方机构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及其他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第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费用,按委托费用基数×折扣率计算。折扣率指采购时所有入围第三方机构加权折扣率。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主要参与以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绩效跟踪。重点对项目运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财政资金拨付进度等提出纠偏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项目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成立项目组、设计工作方案、指导数据填报和数据审查、召开项目评审会、形成绩效管理报告初稿、征求意见、提交报告等阶段。
第十七条 成立项目组。接受市财政局绩效管理任务后,第三方机构应成立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主要审核人员结构、业务能力、利益关系回避等情况。项目组成立后,应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和业务培训。
第十 制订工作方案。项目组要调研了解受托项目的基本情况,编制并确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实施步骤、评价(审)方式、工作纪律。同时研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设计调查问卷。
第十九条 指导数据填报和开展数据核查。主要包括指导单位填报数据、开展数据采集、数据核实、数据测算、目标核实、问卷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召开项目评审会。项目组主持召开评审会,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作为评审专家,专家组组成参照《无锡市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锡政办发〔2013〕 98号)。评审会视情况要求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形成绩效管理报告。项目组要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绩效管理报告,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实用。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绩效管理报告需提交市财政局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交报告。经修改完善的绩效管理报告及数据资料经项目负责人和第三方机构法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的要求,及时对绩效管理业务资料分项目收集、整理、造册、建档管理。预算绩效管理档案由第三方机构管理。市财政局有权进行查阅、复制。
预算绩效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由存续方继续管理或移交市财政局管理。
第五章 监管和考评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在项目结束后,组织项目管理单位、绩效管理专家开展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考核,填写相关考核表(详见附件3、4、5)。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值与下一轮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服务项目采购相关分值挂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5(含75分)-90分]、一般[60(含60分)-75分]和差(小于60分)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采购期限内获得相同项目绩效跟踪、评价优先资格。
考核结果为“差”的,下一轮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服务项目采购相关分值不得分。同时,在采购期限内取消入选项目绩效跟踪、评价资格。
第二十 第三方机构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业务委托、取消委托资格等。
(一)违反绩效管理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二)在招投标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评价(审)项目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不当利益的;
(六)第三方机构报告中存在与真实情况不符、依据不可靠、数据不实、结论模糊、评价报告质量较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改正的;
(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业务的;
(八)擅自泄露预算绩效管理数据、信息、结论的;
(九)考评结果为“差”的;
(十)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级各预算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