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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男方不给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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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针对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拒不执行的情况,女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男方依然是拒不把孩子还给女方的情况下,就会对男方处以十五日的司法拘留,给男方施加压力使得男方把孩子还给女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也应负协助执行责任。在审判实践中,除了会采取上述的对执行人处以司法拘留的做法外,法官也会向被执行的男方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若被申请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移交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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