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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

来源:划拓汽车网

高级审理死缓案件减刑不当,应改判撤销减刑;复核死缓案件减刑不当,不得提高审级减刑;最高复核死刑案件减刑不当,应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法律分析

1、高级人民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缓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缓适当,但判决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减刑。反之,高级审理判处死缓没有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而高级复核判处死缓没有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减刑。

2、高级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缓的,如果被告人符合刑法中减刑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高级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缓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缓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拓展延伸

死刑再审程序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

死刑再审程序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死刑再审程序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防止冤假错案而设立的制度。其合法性在于为被判死刑的个体提供了重新审判的机会,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然而,死刑再审程序也面临着一些争议。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再审程序的存在可以保障被判死刑者的权利,确保正义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一些人担忧再审程序可能导致司法滥用、延误正义或给予罪犯过多的机会。因此,对于死刑再审程序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寻求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结语

高级在审理或复核判处死缓并减刑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若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缓适当,但减刑不当,应改判并撤销减刑。对于无减刑的上诉案件,高级认为应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需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复核判处死缓无减刑的案件,应不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减刑。死刑再审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但也存在争议,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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