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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生育险需要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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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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