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但是可以开《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