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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否还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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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起诉不影响与拆迁方谈判。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许可证变更等不服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遵循合法、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法律分析

一、复议起诉了是不是就不好再跟拆迁方谈了

1、复议起诉了,同样可以和拆迁方谈判。因为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的权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不会影响被拆迁方和拆迁方的谈判。

2、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怎样的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等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结语

行政复议和起诉并不妨碍与拆迁方的谈判。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补偿决定应公平,并包括补偿协议的事项。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许可证变更等决定,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遵循合法、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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