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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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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需具有本市六区(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和长安区城镇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规定的相应标准: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275元;两个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503元;单身人员(包括未婚、离婚、丧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30元。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其家属在申请前3年内有房屋赠与和转让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及其家属名下有商铺、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离婚,涉及房地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婚时间应当满半年。

6、申请人单身年龄应在25岁以上,不得超过70岁。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车名提供购车,车辆购买价格不得超过15万元。

8、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事处(镇)、市(区)、县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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