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纠纷的时效问题:根据最高解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发生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日为发生日;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等争议以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日为发生日。拖欠工资纠纷中,劳动关系存续时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天,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工资,除非能证明劳动者已收到拒付通知。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你们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就不存在时效的问题,其他的情况时效为一年。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劳动争议发生的具体日期有以下情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需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需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需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对于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人民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主张不再支付,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