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诉讼程序之前的一项行政救济程序。行政复议涉及到的被申请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负责人;
2.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
3. 行政机关直接负责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负责人或者该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
4. 行政机关下属部门的负责人或者该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有关人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得阻止或者干预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书被申请人应该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者的身份而定,具体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直接负责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下属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