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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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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一般如下:

1、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

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

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确定。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一般如下:

1、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

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

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确定。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及时足额支付集体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引用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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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及时足额支付集体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来自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业变帝传、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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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来自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专器该政最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活务带洋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察广医展土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翻字植础胶特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补偿如下:

1、货币补偿: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货币补偿加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集体土地拆迁赔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拆迁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加以确定。

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哪些

在我们生活中常常可以见到房屋征收的情况,其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是之后,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或者拆迁,那么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它主要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价。如果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对拆迁用户安排新的安置房。具体需按照以下标准:

1、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果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2、按照(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3、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4、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

三、农村自建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哪些缺陷

1、补偿标准和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是将土地从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价格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但目前征收补偿却按照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到10倍来计算,具有一定缺陷。

2、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低

目前农村征地补偿值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对补偿标准低,弥补不了农民的损失。

被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一定了解,让大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集体土地征地工作程序是什么

集体土地征地工作程序如下: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怎样补偿

法律主观:

《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 土地补偿费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六、大型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项目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农村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费 应当如何分配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农村中越来越多的集体 土地被征收 为国有土地。依据我国《 土地管理法 》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审核发放到村集体后,哪些费用应分配到村民手中哪些村民享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实践中,为征收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案例很多。为此,笔者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加以论述,希望使农民朋友对些问题能够深入理解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 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 拆迁 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 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加以确定。 由 宅基地 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意: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 征地 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进行补偿,但是根据最高法以及可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予以补偿;安置房补偿需要达到拆一还一,货币补偿应当达到拆迁时周边的房屋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上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如果没有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执行的话,人民应该予以支持,但应当把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

1、房屋拆迁补偿,被村民组织制度征用土地的村庄或者村民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的量计算为被拆除如下:(拆除房屋建复位单价结合到新的商品住房+新的多层,每层有面积的平方米)X区域的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屋。

(3)被拆迁房屋评估选择重置方式的,应当将重置单价合并为新的,由土地征收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土地使用基准价和价格补贴标准同一区域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新建多层商品房的权利,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补偿安置或者未撤销的村民组织制度

(1)未办理城镇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2)易地住房条件,可申请土地新的住房,并获得适当的货币补偿定居点村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的中心区域;

(3)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筑安装单价合并为新建+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房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外地不具备建房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等于货币补偿金额的产权房交换,被拆迁人不得在宅基地上申请新房。其原则应该是,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的其他补偿项目

补偿应该被删除,在过渡期内搬迁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并增加从逾期过渡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助费。

4、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单位、合营企业等形式,以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组织的方式,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住宅性房屋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价格和重置价格加在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上计算补偿金额。

(2)被拆迁房屋的重建价款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补偿也应被拆除下列费用: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运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不能重复使用的设备,按重复使用价格结算。

(4)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

5、其他非住宅建筑

住宅连接谷仓和其他结构上的补偿地面上,根据当地的地面,附着物标准执行。

拆迁补偿的方式1、补偿货币

按理说,有些位于城市周边的集体用地不属于农村。但是要以农村的赔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话,许多被拆迁人都不愿意拆迁。所以,集体用地的补偿标准也需要对国有土地房产的征收赔偿标准进行参照,也就是说,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周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来定。包括临时安置费、拆迁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迁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2、产权置换

所谓产权置换,就是指对房子进行赔付,例如回迁房、安置房等。

当前棚改的整体方向仍然还是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居多,但是今年国开行将棚改审批收回之后,估计将会增加产权置换的比例,但是不管怎么说,拆迁的目的也是为了改善农民朋友的生活水平,就算是集体用地,也需要根据国有土地的统一标准,一般是拆一赔一。也就是说拆一平米,最少补偿一平米。对于棚户区改造,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指的是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作为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之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房屋拆迁补偿过低如何维权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征用集体土地时,如果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资格且房屋已建造完成,对新房应给予一定的补;2、征用集体土地时,如果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资格但房屋处于建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应马上停止建房,并由双方协商具体的补偿金额;3、拆除已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且发出拆迁公告后擅自改建、新建房屋,则不给予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过低如何维权

1、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之初,必须对拆迁人及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了解,如拆迁地块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拆迁公告等,至于内部文件,需向提请信息公开后才可以看到,此外,被拆迁人还需关注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等。

2、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后,会有相关人员前来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被拆迁人应要求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及工作证,且与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协商的过程中,需做好录音,将录音作为日后谈判的信息线索,不要相信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

3、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应要求对方出示评估公司的资质与上岗证明,如果评估报告中的房屋装修情况或面积大小与实际情况不符合,需提出质疑,并要求评估人员重新进行评估。

总结: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按照我国相关法规来看,拆迁人不可将他人的房屋强行拆除,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方可拆除,拆除后还需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补偿费。

集体建设用地拆迁补偿

法律主观:

1、土地征收的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 非农业建设 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土地征用,都需要严格按照

法律客观:

徐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以下称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维护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城市规划区内,已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涉农社区,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经市批准,统一建设定销商品房安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按照《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7〕24号)、《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徐政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三条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实行属地管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的辖区总负责。涉农定销商品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施:一是招商引资,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二是由区级国有公司投资参股其他房地产企业,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三是在上述两种办法无法有效推进的情况下,由区级组建的国有房地产公司运作。第四条涉农定销商品房由区级国有房地产公司独资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缴纳;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过程中,区级国有房地产公司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由市财政预回购的方式支付部分资金。第五条涉农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应采用出让的方式供地;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要求组织建设并按期交付使用;涉农定销商品房以多层建筑为主,应采用框架结构形式。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由辖区包干使用。区应在包干费用内做好拆迁、安置、过渡工作,因延期上房导致的超期过渡费用由辖区负责。第七条涉农定销商品房滚动建设,统筹使用,由辖区定向安置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未经市批准不得向社会销售。第铜山县、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后,已经开工建设的涉农定销商品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历史遗留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研究批准后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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